优惠类型
  土地使用
  税收 
  有关地方收费
  其它
  
 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 
    1、增值税:属地方级收入的部分,在企业依法纳税后前三年100%返还给企业,第四至五年按50%返还给企业。经有权部门认定的省级及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前三年100%返还,第四至第七年按50%返还。
  2、营业税:属地方级收入的部分,在企业依法纳税后前三年按50%返还。
  3、所得税: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进区企业,从开始获利年度起,属地方级收入部分,在企业依法纳税后,前三年100%返还给企业,第四至五按50%返还给企业;经营期不满十年的进区企业,从开始获利年度起,第一年按50%返还企业,第二至三年按25%返还企业。
  4、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(含2000万元)的生产性企业、1000万元以上(含1000万元)经有权部门认定的省级及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、300万美元(含300万美元)的外商投资企业,还可按照“一项一策”的原则延长享受税收优惠的年限。
  5、以上税收优惠政策采取上年征、次年返的办法予以兑现。
 
 
 
 
 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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